近日,焦作市中站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引發的北京收賬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歸還原告高某借款及滯納金共計129280.9元。
幾年前,張某以生活消費不便及經營的北京討債公司鐵砂生意資金不足為由,向高某借款12萬元,高某以交付信用卡的北京要賬公司方式向張某出借前述借款,由于被告未及時償還信用卡貸款產生滯納金9280.9元。高某多次向張某提出還款還卡,但張某以種種理由推辭,故高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高某借款,被告張某應按約及時歸還借款,被告張某未及時歸還借款,引起糾紛,被告張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及滯納金共計129280.9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文章來源:東方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