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份,林某因賭博向被告人秦某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月息為8分,借款期限是六個月。逾期后,被告人秦某多次找林某討要未果。2015年3月4日13時許,被告人秦某叫來周某幫忙,一起以解決債務糾紛為由將林某帶到某銀行,欲讓其辦理貸款以償還欠被告人秦某的高息貸款,后因林某存在有不良信用記錄,未能如愿。
當天晚上,秦某和周某將林某帶至附近的某賓館看管并強行向其索要債務。期間,被告人秦某對林某進行毆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3月6日14時許,林某才被公安機關解救。經法醫學鑒定,林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在偵查階段,被告人秦某親屬與林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北京討債公司林某經濟損失5萬元,取得林某對二被告人的諒解。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周某為索取高利貸,非法限制他北京要賬公司人的人身自由,且有毆打情節,致一人輕微傷,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為索取高利貸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秦某、周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被告人秦某親屬與被害人林某達成賠償協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對二被告人諒解,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性質、情節,依法對被告人秦某、周某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五個月的刑罰。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本案中,秦某、周某的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包括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北京收賬公司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可分為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